網路販售物品已註明NG商品,是否適用民法35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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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網路上販售商品,已於商品標題註明NG品,也於賣場頁面註明商品有瑕疵,無法退換貨;客人收到商品後提出退貨需求。


問題:是否適用民法第355條呢?
69650a61用戶 發表於 2021/04/27 11:37

2 位律師回答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1/04/27 12:10
    回覆諮詢(19962)、最佳解答(1513)、獲得感謝(5776)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要看商品性質,原則上網路交易有七天鑑賞期,消費者可無條件退費
    
    
                         
  • 謝政恩律師
    謝政恩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4/27 14:10
    回覆諮詢(2072)、最佳解答(75)、獲得感謝(742)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原則上似可用民法第355條爭執,但因網路交易本有消保法第19條第1項於7天內解約之規定,對方或能主張退貨,除非有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所訂之商品,則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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