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同事金錢借貸

債務糾紛 借款.貨款 2326 次瀏覽
您好:
想請教您關於金錢借貸問題
公司同事向我金錢借貸,因當時在互信關係無簽署任何借據及承諾還款方式,因欠款太久未還,因此互信關係破裂,我想讓同事簽署借據並收取利息,並在4個月內還清借款,因怕同事臨時會離職倒債,所以想讓同事簽署借據保障自己權益。
問題1:在借據上是否可增加條款,在尚未還清借款下離職我方可要求公司將未發之薪水扣留?
問題2:收取利息部分可有法定上限嗎?
問題3:借據簽署後需要做法院公證嗎?
感謝專業的解答!
226d1f15用戶 發表於 2019/10/01 12:57

2 位律師回答

  • 洪維廷律師
    洪維廷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19/10/01 13:22
    回覆諮詢(6995)、最佳解答(161)、獲得感謝(1705)

    金額倘若相當之高,可以考慮委由律師撰寫還款協議書再送至公證處公證。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 徐維宏律師
    徐維宏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10/01 13:53
    回覆諮詢(539)、最佳解答(60)、獲得感謝(230)

    你好:
    1.可依公證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將借貸契約辦理公證,並在公證書上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將來不依約清償,就可以公證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
    2.依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若約定利率超過20%,另要注意有無涉犯重利罪之問題。
    3.若要逕為強制執行,就要經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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