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公司離職手續時簽署離職需知同意書,其中有一條款內容提及不

智慧財產 營業秘密 700 次瀏覽
辦理公司離職手續時簽署離職需知同意書,其中有一條款內容提及不可以將公司資料透過郵件傳輸,當時沒有想太多即先簽署,後來想想離職前在進行資料整理和回顧時,有將一些先前撰寫的文件或負責專案的相關資訊(與客戶往來信件、提案類型文件)由公司信箱轉寄至私人信箱(近200封信件)留存做紀念(僅供自己參考,絕無其他用途或第三人查看過),擔心這樣的行為有不妥甚至觸法的疑慮,想請教律師我是否從我這邊就先刪除我有留存的資料,或是因先知會人資部後再做後續處理會比較恰當呢?
2109366d用戶 發表於 2021/04/30 01:54

1 位律師回答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1/04/30 10:13
    回覆諮詢(19822)、最佳解答(1511)、獲得感謝(5764)

    您好,要先檢視離職需知同意書是否針對此部分訂有違約金或罰則。
    依照您的敘述確實可能違反,但通知人資部等同承認有做此行為,建議您提供更完整的資訊,加line諮詢後續應如何處理對您最有利
    
    
                         


沒有獲得符合的答案?

即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