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草莓算性騷擾跟猥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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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交友軟體認識了一個說自己19歲的女生,吃完宵夜去她家過夜,整晚除了接吻和在脖子上種兩個草莓之外什麼都沒發生,過程不到兩分鐘,並且也沒有碰觸到第二性徵。但事後跟我說她其實才15歲,脖子上的草莓被媽媽發現,去跟老師說了。現在的情況是了解整個過程的她媽媽當初是肯定我們一定有發生性行為,情緒激動才跑去跟老師講的,沒有要提告的意思,但事情已經演變到社工去學校找她調查,警察也查到了我的電話。社工在調查的時候她表示對方有經過她同意而且沒有厭惡感。雙方聊天紀錄都刪除了、可以當作證據的也只有大樓電梯的監視畫面(只有聊天)。

問題:請問這樣足以讓檢察官起訴嗎?如果要的話又要用什麼罪名?
a8f15eda用戶 發表於 2019/05/28 02:46

1 位律師回答

  • 陳鴻元律師
    陳鴻元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19/05/28 10:16
    回覆諮詢(4147)、最佳解答(165)、獲得感謝(1014)

    您好:
    
    您恐涉犯刑法第227條第4項之準強制猥褻罪:「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實務見解認為:「刑法上之猥褻行為,係指性交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一切行為。查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乘與告訴人A女共處一室之機會親吻其臉頰、嘴巴並舌吻,其行為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亦足以刺激及滿足其自己性慾,當屬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猥褻行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侵訴字第20號)因此,縱論未觸碰到第二性徵或是下體而僅有親吻之行為,仍可能合致刑法猥褻的定義。
    
    如該名少女當時欺瞞您為19歲,建議您往不知其未滿16歲答辯,並截取交友軟體頁面、對話紀錄、該名少女照片等等證據以為舉證之用。
    
    如您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繫,我們將盡力為您解決問題
    
    明益恆德法律事務所  陳鴻元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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