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草莓算性騷擾跟猥褻?
刑事犯罪 其他 3475 次瀏覽事實經過: 交友軟體認識了一個說自己19歲的女生,吃完宵夜去她家過夜,整晚除了接吻和在脖子上種兩個草莓之外什麼都沒發生,過程不到兩分鐘,並且也沒有碰觸到第二性徵。但事後跟我說她其實才15歲,脖子上的草莓被媽媽發現,去跟老師說了。現在的情況是了解整個過程的她媽媽當初是肯定我們一定有發生性行為,情緒激動才跑去跟老師講的,沒有要提告的意思,但事情已經演變到社工去學校找她調查,警察也查到了我的電話。社工在調查的時候她表示對方有經過她同意而且沒有厭惡感。雙方聊天紀錄都刪除了、可以當作證據的也只有大樓電梯的監視畫面(只有聊天)。 問題:請問這樣足以讓檢察官起訴嗎?如果要的話又要用什麼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