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的健身合約想解約退費

消費糾紛 解約.違約金 3008 次瀏覽
我們買了一年期的健身合約,合約由10/1開始算一年,但因當時簽約時健身房尚未完工,時間約在9/15簽定,因業務表明屬預售,當初業務有答應開幕後有三天的可試用期,10/1為試營運,10/1已去試用,10/2告知預解除合約,但業務並不承認當初有給我們三天的試用期,所以並不讓我門全額退費且還需我們賠償部份的違約金

請問這情型我們可主張自己的權益,要求解約並全額退費嗎?
合約在給會員證時也都被拿走了,業務表明拿合約換會員證,這是合理的嗎?
ebb71045用戶 發表於 2019/10/03 10:16

2 位律師回答

  • ebb71045用戶
    發表於 2019/10/03 10:19
    補充:當初表明3天試用期,14天內可解約退費
  • 李昱宗律師
    李昱宗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10/03 10:51
    回覆諮詢(832)、最佳解答(69)、獲得感謝(233)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您好:
    1) 當初如果健身房業務確實表明有3天試用期,14天內可解約退費,那您應該有權利可以解約退費。這部分是怎麼證明的問題,看您有無相關證據可資證明,如果沒有可找尋是否有類似遭遇的消費者。
    2) 撇開該健身房一開始承諾的3天試用期、14天解約退費,其做法有諸多違反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地方,例如:消費者如果是訪問買賣購買課程可以在七日內解約,或者消費者可以隨時終止契約並請求返還款項(但健身房可以扣除部分費用)。
    3) 建議您儘快向消保官提起消費申訴。
    
    
                         
  • 王啓任律師
    王啓任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10/03 11:45
    回覆諮詢(218)、最佳解答(0)、獲得感謝(10)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建議您先寄存證信函表示退費意願並且註明業務當初口述試用期等事宜若不予退費將採取法律途徑(留下證據並有警示意味)並盡速聯絡消保官提起消費申訴。
    
    
                         
  • ebb71045用戶
    發表於 2019/10/04 11:42
    請問律師,我們會聯絡消保官,請教就合約未拿回這點:違反消保法第十三條第三項,我們可以主張什麼呢?是否屬合約無效?


沒有獲得符合的答案?

即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