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在民國80年11月18日借名登記並設定抵押權,現在想要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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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姑婆贈地給父親和三伯父,當時規定農地不得細分登記,且必須有自耕農身份才可持有農地,所以僅以三伯父的名字登記土地,父親設定新台幣一百萬元的抵押權並在他項權利書寫下此舉是為了保障1/2的權利。抵押權的設定時間是民國80年11月18號,債務清償日期:不定期,權利存續期限:不定期。當時的約定, 有記載在「他項權利證明書」的「聲請登記以外約定事項」, 內容如下: 該筆地係二姑媽贈與給吳必大、吳必賢二人共有,而因農地限制不得細分登記,故經商議先由吳必大名義代表登記產權,為確保雙方權利相等,同意吳必賢設定抵押權,對該土地將來處分應經兩方同意始可行,其產權各持分貳分之一。義務人若違背是項約定, 抵押權人得可再另行請求差額價值損失補償。三伯父於民國100年8月12日過世,由兄弟姐妹6人繼承,其中2繼承人過世,目前土地是8人公同共有。之前從未催討,今年4月26日要求其他七人返還1/2土地所有權或清償抵押,但對方說我們已經超過請求期,請問主張要求返還1/2土地所有權、或拍賣抵押物有多少勝算?
a415a616用戶 發表於 2021/05/13 13:47

5 位律師回答

  • 洪維廷律師
    洪維廷律師
    探索級 修改於 2021/05/13 14:20
    回覆諮詢(6805)、最佳解答(160)、獲得感謝(1684)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就上述前債權時效尚未到期,倘若沒有借名登記事實即便主張抵押權若無相關債權從屬也可能會遭到駁回,其他有無訴訟空間相關細節可持相關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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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 張智凱律師
    張智凱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5/13 14:01
    回覆諮詢(449)、最佳解答(28)、獲得感謝(147)

    感謝律師回答
    請求權時效要從可以行使時計算,若借名登記契約還有效存在,則時效不會開始計算。
    借名登記契約原則會因當事人一方死亡而消滅,所以應該是從100年8月12日起算15年的時效,目前尚未到期。
    若需協助處理,可與我聯繫。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1/05/13 14:05
    回覆諮詢(19553)、最佳解答(1501)、獲得感謝(5709)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若有設定抵押,可考慮先聲請拍賣抵押物,至於借名登記部分,建議提供契約加LINE諮詢是否有提告要求返還空間
    
    
                         
  • a415a616用戶
    發表於 2021/05/13 14:58
    抱歉我需要更正一下, 因為律師們的回覆, 我才發現原來借名登記需要有契約, 而父親當時並沒有和對方有契約, 唯一的憑據就是他項權利證明書裡面關於二姑婆贈地、為使兄弟二人權利相等, 於是一人登記土地、另一人設定抵押權的記載... 這樣子我們可以請求1/2權利或者抵押權嗎?
  • 洪維廷律師
    洪維廷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21/05/13 16:11
    回覆諮詢(6805)、最佳解答(160)、獲得感謝(1684)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沒有契約可以看看有沒有當初有沒有證據可以證明有借名登記約定事實,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 謝政恩律師
    謝政恩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5/13 16:55
    回覆諮詢(2072)、最佳解答(75)、獲得感謝(742)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此案可能不易處理,因當初就債務為何?清償期限為何?或回覆二人共同所有登記等情,全未明定,過去就土地使用狀況為何?分紅為何也未知,建議應詳細準備全部相關文件資料與律師諮詢,清楚溝通可能處理方向,較為妥適,否則無法具體評估狀況,況原則上對方很難會同意返還,極可能需上法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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