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在民國80年11月18日借名登記並設定抵押權,現在想要索
不動產.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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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姑婆贈地給父親和三伯父,當時規定農地不得細分登記,且必須有自耕農身份才可持有農地,所以僅以三伯父的名字登記土地,父親設定新台幣一百萬元的抵押權並在他項權利書寫下此舉是為了保障1/2的權利。抵押權的設定時間是民國80年11月18號,債務清償日期:不定期,權利存續期限:不定期。當時的約定, 有記載在「他項權利證明書」的「聲請登記以外約定事項」, 內容如下: 該筆地係二姑媽贈與給吳必大、吳必賢二人共有,而因農地限制不得細分登記,故經商議先由吳必大名義代表登記產權,為確保雙方權利相等,同意吳必賢設定抵押權,對該土地將來處分應經兩方同意始可行,其產權各持分貳分之一。義務人若違背是項約定, 抵押權人得可再另行請求差額價值損失補償。三伯父於民國100年8月12日過世,由兄弟姐妹6人繼承,其中2繼承人過世,目前土地是8人公同共有。之前從未催討,今年4月26日要求其他七人返還1/2土地所有權或清償抵押,但對方說我們已經超過請求期,請問主張要求返還1/2土地所有權、或拍賣抵押物有多少勝算?
a415a616用戶
發表於 2021/05/13 1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