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方拖延和解

車禍事故 和解交涉 2740 次瀏覽
9/10晚上發生車禍,我沒受傷,對方有擦傷,當場送到馬階,有報警筆錄拍照
我有強制險,已連絡保險公司,對方的機車是租的(WEMOO),租車公司已報價$1900。
**事實經過: 
肇事責任是我,我從內車道切出去想去待轉區,排煙管碰撞到對方機車,對方原地倒下,膝蓋、小腿、腳背、手臂有擦傷,當天在馬階醫院包紮後已返家。。
第一天我簡訊關心對方傷勢,及希望談和解,我告訴她我還是學生,如果能力許可我會盡快賠償她的損失,並不斷的道歉,對方表示請我不用擔心,大概休息2-3天就好,到時候再談,她要先回台中家裡。。
第二天,對方主動傳訊息說,她需要每天出門換藥和洗頭,所以要求一天1500元的交通+洗頭費.預計要一個月,至於休假的工作損失,因為她是做業務的所以等她上班後比對去年的業績再跟我說,我當下不知道要回什麼,就回覆說希望你好好休息,早日康復
9/14 我簡訊關心對方,表示已準備好禮品希望能到台中探望她,對方拒絕了,說要休息,等回台北再說。。
接下來每週我都傳訊關心,並向對方及保險公司連絡確認她們有連繫上理賠的部分,期間也都有詢問對方是否約時間探視及談和解,對方都說等回台北再說。。
9/20 再次詢問對方探視及談和解,並希望申請調解委員會,對方表示同意說下周會回到台北,若約調解會要約周四她才有空,而且主動表示傷口好的差不多了,只剩腳背大概再1-2週。。
10/1對方傳訊息表示,她已回到台北上班了,但她想等傷口完全好了再談,最快要11月以後了到時候再跟我聯絡,,我回覆了解,希望能帶禮品去探望她,她還是不要。。
**我想請問
1.請問若受害方拖延不談和解,我可以就等她嗎,會不會因此有刑責或加重需賠償的金額。。
2.對方要求的一天1500元的換藥交通+洗頭費需30天,這是否合理?
3.對方已20天沒上班,加上她想計算去年和今年比對損失的業績,是否合理?在工作損失上有沒有標準計算方式。。
4.對方是否可要求美容去疤,可以的話,有求償的上限嗎?
以上,懇請協助,謝謝
17e23e50用戶 發表於 2019/10/05 09:19

3 位律師回答

  • 胡世光律師
    胡世光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10/05 10:06
    回覆諮詢(2090)、最佳解答(43)、獲得感謝(428)

    因您詢問的問題已經牽涉和解及賠償細節,建議您找律師面談為妥,網路上抽象的問答往來幫助非常有限,祝您案件順利~
    
    
                         
  • 陳鴻元律師
    陳鴻元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19/10/05 11:03
    回覆諮詢(4145)、最佳解答(165)、獲得感謝(1014)

    您好:
    
    1.受傷有6個月刑事告訴時間與民事求償兩年時效的限制,如果對方遲誤不處理,反而會有時效消滅的問題產生。如您有持續關心應不致有犯後態度不佳之問題。
    2.要視對方傷勢與提出的單據判斷是否合理。
    3.要視對方提出的薪資證明判斷請求薪資損失數額是否合理。
    4.一樣是視對方傷勢情況有無除疤的必要,如雙方有爭執而進法院,法院會函送醫院進行鑑定。
    
    
                         
  • 邱翊森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10/05 12:14
    回覆諮詢(163)、最佳解答(4)、獲得感謝(46)

    細節部分建議還是找律師當面諮詢比較清楚,以下僅能原則性回答~
    1.過失傷害刑事告訴期間是六個月,民事求償是兩年,對方有時間壓力,您的方面就表示關心及和解意願,持續溝通即可,此部分亦請保留對話紀錄等,以備不時之需。
    2.若為民事求償,於法院審酌首先必須要有單據,且須依其傷勢確有必要,並非所有請求都會被允准。
    3.工作損失部分,於法院審酌一樣需要有憑據,必須計算因傷而導致不能工作所受的損失,以業務而言,對比去年同時期的收入並不一定能反應因傷所受的工作損失,此部分如進入訴訟,如何計算工作損失還有待商榷。
    4.美容除疤一需視傷勢的嚴重程度、部位而定,對方也必須提出診斷證明、醫療單據佐證。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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