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長輩對 先生外婆之遺產分割問題

遺產.繼承.贈與 遺產分割 1343 次瀏覽
因為先生的媽媽(下稱媽)在他外婆過世的當天下午去領ㄧ筆他外婆的錢來作爲喪葬費用和維持老家他中風大舅生計。

但老四老五兩位舅舅急要分外婆的遺產不同意,所以查財產告媽(但媽有告知娘家親屬阿媽有留錢可喪葬後續,大家別煩惱錢)。提告之前有來家門口警告,還跟大舅放話要找人揍公公…有可能是兩位舅舅認為媽管錢自肥不給人分所以到法院提告。

目前兩位舅舅已提告說媽偽造文書。
請問這樣的提告是否成立,可有什麼方法處裡嗎?
d010396c用戶 發表於 2019/10/05 11:19

2 位律師回答

  • 洪維廷律師
    洪維廷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19/10/05 11:56
    回覆諮詢(6811)、最佳解答(160)、獲得感謝(1686)

    外婆走後,名下款項應屬於各繼承人所共有,若未經同意私自領取,應有該當刑事侵占以及偽造文書等等刑事犯罪可能,你們應先確認當初領取款項,是否確有正當理由,這部分最好與律師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 陳敬人律師
    陳敬人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11/05 15:00
    回覆諮詢(72)、最佳解答(4)、獲得感謝(13)

    您好
    可參考類似案例(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194號刑事判決)為    以下抗辯:
    
    刑法第210 條所定之偽造文書罪,係以無製作權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而製作該文書為要件之一,且該條之罪,既屬故意犯之處罰規定,自應以行為人明知自己無製作權仍冒用他人名義製作文書,始能構成是項罪名,如行為人誤認自己有權製作文書,及欠缺偽造文書之故意,不在偽造文書罪處罰之列(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3808號、102 年度台上字第468 號判決意旨可參)。
    
    民法第1151條固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同法第828 條第3項亦規定「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又人之權利、義務因死亡而由全體繼承人承受,故關於遺產之法律行為,應由全體繼承人為之,被繼承人縱於生前曾授權他人為之,亦因其死亡,權利主體不存在而使授權關係歸於消滅,自不得再以授權人之名義為法律行為。以上固為民事法律關係上解釋之應然,然不能憑此逕認被告二人所為在刑事案件中,關於犯罪構成要件之涵攝過程,亦應為相同之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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