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競業條款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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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你好,本人即將離開現職,因現職在轉任正式員工時,有與公司簽立競業禁止條款,想知道離開後以下問題的狀況生效與否

問題:
1.離開後根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7-3條,雇主應每個月支付我平均工資最低50%作為補償,想知道這個平均工資定義是指銀行上的薪資轉賬之平均,還是底薪呢?

2.如果我這個月離職,雇主應該在這個月還是下個月開始支付呢?

3.類似2.問題,如果是這個月開始支付,如果雇主沒支付,那條款應在這個月就失效,還是要等到下個月結束沒支付才會失效呢?
9f7a84b2用戶 發表於 2021/05/18 20:25

2 位律師回答

  • 鄭楓丹律師
    鄭楓丹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5/18 23:44
    回覆諮詢(2423)、最佳解答(73)、獲得感謝(771)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平均工作是離職前六個月給與的平均工資50%。
    至於該補償應於離職後何時發放,視您與公司約定而定。
    有其他問題,可以進一步諮詢。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1/05/18 23:57
    回覆諮詢(19820)、最佳解答(1511)、獲得感謝(5763)

    感謝律師回答
    1、平均薪資
    2、看您與雇主間的約定,如果雇主沒有支付並不等於條款失效,兩者並無關聯。要看條款約定的年限而定。
    如有疑慮,建議提供競業禁止條款全文與律師進一步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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