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剎車把手撞到隔壁機車儀表板
車禍事故
和解交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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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車禍發生日期: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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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無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否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無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事發前一天,本人的車先行停在原地,對方後來才停到我旁邊,本人立中柱,損壞的車立側柱,
當日早晨在社區車庫牽車,車子從中柱上下來時,本人之機車手把剎車撞擊到隔壁的機車儀表板,導致該車儀表板須更換。
由於事發當下趕著上班並沒有留下資料,是後來對方透過管理員聯絡,才開始私下談判。
我的主張是對方是後來才停車,而且停在我立中柱前進一定會碰撞到的路徑,我認定對方應該也有一部份的責任,故不願意全額賠償,但願意部分分擔,但對方主張要全額賠償。
當下也沒有是發照片,只能透過車子外觀跟車庫監視器去判斷。
本人只有強制險,無第三人責任險
六、問題:
1.若走法律程序,由於本人無第一時間報警,是否會有肇逃或其他在談判不利的狀況。
2.一般狀況下,我要提出甚麼樣的證據,可以舉證對方立側柱過度靠近我的車,我下中柱時無法避免撞擊。
77bd061c用戶
發表於 2021/05/21 2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