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後糾紛
不動產.土地
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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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民國99年開始承租三層樓透天(屋齡50年)做為辦公室與倉庫使用,
租屋期間總共簽署過3本紙本合約,於106年起即未再對簽正式紙本合約,
每半年按時一次繳交6個月的租金,房東會開立紙本收據。
租房子的這十年期間,我在102年有做1樓裝潢隔間,油漆,地板,106年施作3樓木板牆,事先都有與房東夫妻討論過,他們也同意施作。
另外106年,107年間共發生3次只要下雨,2-3樓樓梯間牆面就會滲水,導致屋內淹水,將實際情況及告知房東時,房東回應辯解為是我們沒關窗戶導致,即使我將實際滲水漏水當下的影片給他看,也拖延不回應。
今年4月初,1,2樓廁所水龍頭開始無水使用,檢查過水塔並無故障.
經鄰居提醒應是水壓不足可能要加裝馬達,告知房東此情況時,房東並未回應。
卻在隔天訊息告知,近期欲將房子售出,與我們的租約將至5月底。
搬遷清空期間,房東有來現場看過房屋現況,表示將能搬走清走的物品帶走即可,其餘像是冷氣,大型櫃子鏡子若搬不走他可以回收。
點交當天,房東與他委託的房仲前來與我一同點交驗收,從1樓檢查到3樓,最後要求我們也要將房東原本堆放在3樓的桌子與燈具一併清空,當下我們也有幫他打包處理清運。
全部檢查完畢後,房東在門口親簽一張單據,上面記載日期並註明我們將本期水電結清後,押金會匯入我的帳戶,當下也跟我們收取房屋鑰匙。
現場點交完成後大約1小時我就去台水台電將費用結清,也將收據拍照發給房東看,結果房東翻臉指責我未盡房客責任將房屋還原,要扣押金做為補償。
隔日房東再次傳訊,條列出各項房屋需修補的費用,連下雨漏水也辯稱為是因我裝修破壞窗戶導致漏水(點交當日下大雨,並未開窗),要求我需將房屋整修還原至十年前承租時原貌,若未於時限內賠償,將依法控告。
問題:
1.雙方當面點交完成,有房東親簽的押金返還單據,水電結清,鑰匙也還了。現在房東找理由不退押金,我該怎麼要回押金呢?
2.租約內條文明載我不得申報稅賦,若申報則漲租。另一條規範 房屋的租賃所得稅由我方負責繳納是合法的嗎?
3.房東在點交還屋後才指控,請問我就得按照契約內容所述的「還原原貌」嗎?屋齡已60年,我還得幫他裝修還原10年前屋況嗎?或是就得賠償房東條列出來的不實指控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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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06/07 1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