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要求賠償非點交清單上之物品且不返還押金
不動產.土地 租賃 2032 次瀏覽案情有些許複雜,先行感謝您的幫忙。 居住於分租套房中和房東共用廚房和客廳。 原和房東儘管未於一個月前提前告知然仍達成共識,於合約結束前三週提前終止合約,在約定最終日將房屋歸還後房東要求非列於點交清單上之物品的損害賠償,我拒絕後房東向我要求違約金,未果,表示要馬負擔違約金,或補上最後一個月的房租,我並於房東要求後六小時內補上最後一個月之房租。 房東後提出更多非點交清單上之損害賠償、要求負擔更高比例水電瓦斯費用(合約註記為按使用比例計算費用,然於同居期間房東口頭表達除以二予以計算,然將難以舉證),和爲我先行提出提前解約所以違約在先要求負擔違約金,並以此拒絕返還兩個月押金,且威脅我前房客告她未成現在她要反過來向前房客控告其誣告。 已向房東寄送存證信函,且房東於期限內未有所作為,想請問以下: 1. 對於押金返還,請問向房東聲請支付命令,還是向法院提民事訴訟可以讓更快速有效率解決這件事呢? 2. 若僅聲請支付命令,若房東拒絕反向我提起民事訴訟,我是否將成為被告,而須負擔更多舉證責任呢? 3. 是否有我還尚未注意到可能於訴訟期間造成對自己不利的部分? 在此感謝您的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