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於偵查中對犯罪所得進行假扣押的疑慮
刑事犯罪 刑事程序 1703 次瀏覽事實經過: 本人父親日前持有本人姊姊的存款並用以支付家庭開銷。六個月前,姊姊無預警搬離,父親則以其突然消失為由,為確保姊姊不被第三人脅迫交出存款,並考量到全家必須仰賴這筆錢維生,故提領部分存款(當時提領45萬)。之後姐姐向父親提告侵占罪,聲稱父親侵占其存款。目前第一次偵查庭(四月上旬)已開完,偵查程序仍進行中,且姊姊表示可能日後將有第二次偵查庭需召開。另上述父親所提領之45萬因數個月來的家庭開銷,且受身心因素及疫情影響,近期幾乎無收入,目前僅剩20餘萬。 問題: 若之後檢察官認為有充分事證足以認定父親確實侵占存款,則檢察官會怎麼處置?是否可能假扣押這筆「犯罪所得」?假設有可能,又由於父親的帳戶中的20多萬包含每月領的身障補貼及租金補貼,難道檢察官仍會將20幾萬假扣押?有無可能考量本人家庭貧困,酌減假扣押金額甚至不予假扣押?煩請律師解釋檢察官可能的處置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