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對方傷害我,對方沒事

刑事犯罪 傷害.重傷害 1462 次瀏覽
發生爭執,犯罪事實被成立,上面說是徒手毆打,至對方身體下半部挫偒。但監視器錄到是告訴人拿兇器打人,對方13日發生16日驗傷,所以傷害成立,但是被告只因為想要搶兇器,雙方搶的過程都跌倒,只是告訴人去驗傷,被告沒有。為什麼犯罪事實是徒手毆打?為什麼告訴人拿兇器就不算犯罪,只因為我沒告他傷害嗎?上法院可以說是正當防衛嗎?還有告訴人拿兇器砸我家大門,為什麼檢察官只起訴我?一定要告訴仍論嗎?為什麼同事件,對方有用兇器打人的畫面,他為什麼沒罪?反而要保護自己不被兇器打到的我,正當防衛下,被寫成徒手毆打,犯罪事實成立?而且徒手毆打為什麼打下面,要打也打上面頭,目標大?有誰打架用手打下面,下面要用踢的,檢察官為什麼要寫徒手毆打?我想請律師,但案件小沒有人要,以經被拒絕多次,心涼,我只好問看看有沒有自救法?目前案件收到起訴書了!寫答辯書有用嗎?
52947e0a用戶 發表於 2019/10/08 20:00

2 位律師回答

  • 洪維廷律師
    洪維廷律師
    探索級 修改於 2019/10/08 23:20
    回覆諮詢(6980)、最佳解答(161)、獲得感謝(1703)

    正當防衛必須符合一定要件,這部分可以先就細節與我們討論,在就檢察官調查不夠完善之處以及對方主張加以答辯,至於對方傷害你部分,你也可提出傷害刑事告訴。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 52947e0a用戶
    發表於 2019/10/08 21:01
    提出傷害刑事告訴,多久可以提,這是去年2018的7月發生,2019年9月才有起訴書!
  • 陳鴻元律師
    陳鴻元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19/10/09 11:34
    回覆諮詢(4131)、最佳解答(164)、獲得感謝(1014)

    您好:
    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因此,於您知悉犯罪者為何人之時起,即起算6個月的時效,如您遲誤6個月的時間後才提出告訴,依法檢察官也僅能下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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