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師因covid遭變相解雇約談

勞資糾紛 解僱.借調.調動 511 次瀏覽
事實經過: 
我的美國朋友於去年一月來台,任職於北市某語文教學機構,與該機溝簽屬合約從去年2020年3月至今年2021年8月,任職期間評等皆為特優,並於今年2021年1月與該機構簽屬延長合約至明年2022年8月31日(有合約)。然而今年5月底疫情爆發,該機構有一外師因染covid未及時發現,傳染該機構數名員工,不幸地,我的朋友也因此在工作期間染疫並確診。但他已遵照CDC全套指示,於今年6月1日集中隔離並監控治療兩週,再加上自我隔離1週後,現今醫事人員表示已無傳染疑慮。
該機構於六月底約談我朋友,表示願意提供單程機票讓他回美國施打疫苗,但卻沒有提供回程時間,並在約談結束時,欲提供6500元的紅包的"補償",我的朋友皆未接受。
根據他新簽立的合約,該機構應持續提供工時及ARC至明年8月底。但倘若他無理由離境,該機構即可以"解雇"的方式解除雙方合約而非"資遣",我的朋友就會喪失在台居留權及找工作的權利。
並且在接下來兩個月的該機構的排班上,我朋友發現,他並沒有得到教學的工作。昨日,我朋友再次與該機構主管進行晤談,該機構明確表示,他的疾病史會影響家長觀感是該機構無意願與其合作的主因,並且該機構在會議中明確知道此舉是違反勞基法的。(有錄影存證) 


問題:
該機構是否應履行合約?
這樣的行為是否已造成變相非法解雇?
若要向主管單位申訴,請問應尋求哪個管道?
該機構對其疾病史的處理是否已構成就業歧視?
943dbce4用戶 發表於 2021/07/01 16:52

3 位律師回答

  • 謝政恩律師
    謝政恩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7/01 17:08
    回覆諮詢(2072)、最佳解答(75)、獲得感謝(742)

    您好,原則上就雇主之不排課作為,業已涉及違法及違反勞動契約之行為,可向地方政府勞動局為申訴;另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及第17條:"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故可考量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1/07/01 18:20
    回覆諮詢(19798)、最佳解答(1508)、獲得感謝(5758)

    您好,雇主的行為已經違反勞基法,您朋友可以向當地勞工局申訴並申請調解。
    
    
                         
  • 謝憲愷律師
    謝憲愷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2/04/25 10:19
    回覆諮詢(6478)、最佳解答(3)、獲得感謝(277)

    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依您的敘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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