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師因covid遭變相解雇約談
勞資糾紛
解僱.借調.調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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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我的美國朋友於去年一月來台,任職於北市某語文教學機構,與該機溝簽屬合約從去年2020年3月至今年2021年8月,任職期間評等皆為特優,並於今年2021年1月與該機構簽屬延長合約至明年2022年8月31日(有合約)。然而今年5月底疫情爆發,該機構有一外師因染covid未及時發現,傳染該機構數名員工,不幸地,我的朋友也因此在工作期間染疫並確診。但他已遵照CDC全套指示,於今年6月1日集中隔離並監控治療兩週,再加上自我隔離1週後,現今醫事人員表示已無傳染疑慮。
該機構於六月底約談我朋友,表示願意提供單程機票讓他回美國施打疫苗,但卻沒有提供回程時間,並在約談結束時,欲提供6500元的紅包的"補償",我的朋友皆未接受。
根據他新簽立的合約,該機構應持續提供工時及ARC至明年8月底。但倘若他無理由離境,該機構即可以"解雇"的方式解除雙方合約而非"資遣",我的朋友就會喪失在台居留權及找工作的權利。
並且在接下來兩個月的該機構的排班上,我朋友發現,他並沒有得到教學的工作。昨日,我朋友再次與該機構主管進行晤談,該機構明確表示,他的疾病史會影響家長觀感是該機構無意願與其合作的主因,並且該機構在會議中明確知道此舉是違反勞基法的。(有錄影存證)
問題:
該機構是否應履行合約?
這樣的行為是否已造成變相非法解雇?
若要向主管單位申訴,請問應尋求哪個管道?
該機構對其疾病史的處理是否已構成就業歧視?
943dbce4用戶
發表於 2021/07/01 1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