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聲請證據保全嗎?
刑事犯罪 傷害.重傷害 1418 次瀏覽因女友與醫美診所有醫療糾紛,申請法院調解,尚未開調解庭。 法院向醫美診所發函:要求提供病歷,診所拒絕。並同時要求女友補病歷/補簽同意書,否則拒絕執行已付費/預約的療程。 女友到診所時,希望至候診區閱讀同意書,診所人員誤以爲她要將同意書帶離診所,而對女友有暴力行爲,只為搶回同意書。並堅持對女友提告搶奪、傷害,儘管當下女友並沒有傷害他,是在他用暴力抓女友後,她嚇到。有用手碰他,但沒出力。問他在做什麼? 有幾個問題想詢問: 1.診所人員堅持提告。女友也有意提告對方傷害,但警方建議先調解。請問建議直接提告還是先調解呢? 2.警方說對方提告有提供監視器畫,如調解不成他警方可提供監視器畫面。請問目前有需要先申請保全證據嗎? 3.診所一方面拒絕給法院病歷,又要求女友補病歷。此事有向法院遞陳情狀。在法院詢問爭執/不爭執事項,此事可否列為爭執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