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讓我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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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從104.10.12開始任職於這家資訊公司至今,每年10月左右與公司簽訂一年期的定期契約,最新一份的契約期間為107.10.15-108.10.14,而我於107.10.31才被公司人員要求補簽立此份契約。

契約上有載明提前解約需支付公司3個月薪資及訓練費用、差旅費等費用。

公司說因為我去年10/31才補簽的名  所以應該是到今年10/31,這期間我如果離職要罰我 然後加上預告日 我要11/30才可以走人

我想請問,我已於今年9月20日預告我將於10/25離職,我是否可於10/25離職。
另外公司如此說明,我該如何回應公司
c1fea270用戶 發表於 2019/10/12 18:10

1 位律師回答

  • 楊時綱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19/10/14 09:40
    回覆諮詢(131)、最佳解答(15)、獲得感謝(56)

    感謝律師回答
    (1)若你與該公司具有從屬性(ex.受指揮、需打卡、有懲戒規定),恐怕定期契約是簽假的。
    (2)如果你能找勞動基準法第14條各款事由依法終止勞動契約,依法行使終止權就不會有賠償的問題。最常見的是勞保以多報少、加班費給付不足等。
    (3)如果補簽名的契約上頭載明107.10.15-108.10.14,仍以契約記載的期間為主。不過,如前所述,你與該公司之間很有可能是不定期契約。
    (4)由於你未提供契約詳細約定內容,而且似乎已有預告終止契約的動作,仍建議你備齊文件找律師討論,較為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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