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讓我離職
勞資糾紛 其他 1603 次瀏覽我從104.10.12開始任職於這家資訊公司至今,每年10月左右與公司簽訂一年期的定期契約,最新一份的契約期間為107.10.15-108.10.14,而我於107.10.31才被公司人員要求補簽立此份契約。 契約上有載明提前解約需支付公司3個月薪資及訓練費用、差旅費等費用。 公司說因為我去年10/31才補簽的名 所以應該是到今年10/31,這期間我如果離職要罰我 然後加上預告日 我要11/30才可以走人 我想請問,我已於今年9月20日預告我將於10/25離職,我是否可於10/25離職。 另外公司如此說明,我該如何回應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