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不退押金
不動產.土地
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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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我們是依照行政院定型化契約簽約租賃合約,我是租期滿沒有續租、也沒有提前解約,房東現在說我沒有提前1.5個月告知不退押金;另於我方詢問退還押金時,告知因疫情優惠兩個月的租金共優惠$1000元,不優惠了,要我補款項給她。
請問上述是否能拿回?目前$1000沒有匯款給對方。
以下為相關合約條例
第二條 租賃期間
租賃期間自民國110年2月1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31日止。
第四條 擔保金(押金)約定及返還
擔保金(押金)由租賃雙方約定為1個月租金,金額為 4500 元整(最高不得超過二個月房屋租金之總額)。承租人應於簽訂本契約之同時給付出租人。
前項擔保金(押金),除有第十一條第三項、第十二條第四項及第十六條第二項之情形外,出租人應於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承租人交還房屋時返還之。
第十一條 提前終止租約
本契約於期限屆滿前,租賃雙方□得✅不得終止租約。
依約定得終止租約者,租賃之一方應於□一個月前✅ 1.5個月前通知他方。一方未為先期通知而逕行終止租約者,應賠償他方1個月(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
前項承租人應賠償之違約金得由第四條之擔保金(押金)中扣抵。
租期屆滿前,依第二項終止租約者,出租人已預收之租金應返還予承租人。
cdd2216b用戶
發表於 2021/08/10 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