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於任職前擔任補習班共同設立人是違法?
其他 其他 1229 次瀏覽之前投資補習班,後退股,有簽股權讓渡書,但無文件或印象有擔任共同設立人⋯時間久遠(大概96年),期間皆無任何金錢往來,爾後105考上公職到現今,現在因補習班立案變更,要請當初合夥人約有10人之多進行公証變更(但實在無印象有進行法院公證共同設立人)請問 1.如目前還是補習班共同設立人是否有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 2.因年代久遠,當初共同設立人已有人聯絡不到?該如何放棄? 3.是否需要像上級報備?該準備什麼資料,證明不知情⋯ 4.對於該補習班可採取何措施? 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