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到衝出行人、當下未報警
車禍事故
過失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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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車禍發生日期:9/16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本人機車駕駛有倒地擦傷、有驗傷
對方行人當下有跌倒,事後詢問表示沒事,但沒有檢查清楚是否過後會反告擦傷等問題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無報警且無留存照片
本人在事後有打電話至交通大隊留存備案筆錄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本人有強制責任險,未聯絡保險公司
五、事實經過:
事發為有雙黃線之直行車道非路口,沒有號誌,100公尺內有斑馬線。本人直行騎在近黃線處,路人貌似想趕到對面留垃圾,沒有查看行車就衝出,本人時速約40公里仍閃避不及,但也因為沒有很快所以倒地後只有輕微滑行。當下對方道歉後就跑去丟垃圾了,有目擊者幫忙扶起機車遷到路邊,當下來不及阻止不要移動車輛,後來沒有留到目擊者資料。休息後測試發車沒問題,左右沒看到該路人就騎走了,騎到不遠處想到應該再附近找找看對方又騎回,後來在事發附近巷子看到對方並表示希望對方留下聯絡方式,對方說自己沒事便進屋了。沒有行程記錄器,當下也來不及錄對方的資料,只有拍下對方家門口以證明自己來過。
六、問題:
1. 後來打給交通大隊備案,員警表示未來如果對方有報警可以證明自己有備案,是否這樣首先可避免肇事逃逸的問題?
2. 對方為行人是否無民事問題,不需要考慮兩年追訴期?
3. 若是未來在接近六個月後對方提告過失傷害,是否能來得及反告?
4. 隔天再回現場報案是否有意義?可能還會吃上一張移動現場的罰單⋯
感謝解答!
21eb2cde用戶
發表於 2021/09/17 0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