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勞動契約到期後的適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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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員工剛進公司時與雇主簽了一份為期一年的正職員工勞動契約,一年後期滿轉為兼職員工,其後兩三年都沒有另外簽約,員工目前仍在職,但有意離開公司。


問題:當初簽下的契約中有個競業條款(離職一年後不得在同縣市擔任相關產業的工作),想請問該契約到期之後,此條款是否會沿用至擔任兼職員工期間?現在離職後是否一年內無法從事該產業的工作?
c59b469d用戶 發表於 2019/10/19 00:31

2 位律師回答

  • 陳俊瑋律師
    陳俊瑋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10/19 00:36
    回覆諮詢(634)、最佳解答(21)、獲得感謝(224)

    需視轉簡直後所觸及之營業秘密技術等是否與正職相同,以及雇主有無保護必要性、合理補償措施等情綜合判斷,非可一概而論。
    
    
                         
  • 劉鴻傑律師
    劉鴻傑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10/19 00:54
    回覆諮詢(1534)、最佳解答(48)、獲得感謝(460)

    依所述,競業條款另涉及是否給予合理補償金問題,若無,則該競業效力有可能無效。
    建議詢問專業律師意見,以維自身權益
    
    
                         
  • c59b469d用戶
    發表於 2019/10/19 00:56
    兼職工作內容與正職時期一樣(都是講師),該產業為補教業,請問情況是這樣的話,還會受競業禁止條款的英雄影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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