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監護宣告,法定監護人的權利範圍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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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經過:爸爸被叔叔(爸爸的親哥哥)私自帶去簽署遺囑已經第三次(撤回又簽署)了,媽媽及兒子都是在簽署完後才得知,爸爸想撤銷第三次簽署的遺囑,而兒子想防止爸爸再被私自帶去簽立新遺囑。

問題一:若申請監護宣告成功,是否能防止爸爸的兄長再次私自帶他去簽立新遺囑?

問題二:若申請監護宣告,且通過法院確認由兒子擔任爸爸的監護人,請問平時家裡所需的日常開銷,是否能由法定監護人向被監護人拿取?

問題二:若被監護人逝世,後續辦理殯葬等相關費用,法定監護人是否有權使用被監護人的遺產來支付?

律師們好,再麻煩協助回覆,非常感謝!
023f12b8用戶 發表於 2021/10/08 10:42

5 位律師回答

  • 洪維廷律師
    洪維廷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21/10/08 11:32
    回覆諮詢(6984)、最佳解答(161)、獲得感謝(1704)

    感謝律師回答
    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
    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
    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
    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
    
    您好,只要不違反被監護人利益之財產處分行為即可行使,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 陳崇光律師
    陳崇光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1/10/08 11:38
    回覆諮詢(140)、最佳解答(15)、獲得感謝(61)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1.依民法第15條規定,受監護宣告人無行為能力;又民法第1186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因此,若爸爸聲請監護宣告成功,在這之後其所為的遺囑即不具效力。
    
    2.受監護人的財產由監護人管理,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替受監護人從事與監護職務有關的行為。故監護人監護時,必須為了受監護人的利益而執行,並且是在出於受監護人的利益而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其財產。因此,子女在擔任爸爸的監護人後,如果出於爸爸的利益使用作為支付爸爸的日常開銷,並無問題。
    
    3.受監護人過世,其遺產屬於繼承人全體共有,應得繼承人全體同意才能使用支付,與是否受到監護宣告無關。
    
    其餘相關疑問或案件細節,可以加LINE為初步諮詢,利於案件後續之進行。
    
    
                         
  • 謝政恩律師
    謝政恩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10/08 13:25
    回覆諮詢(2072)、最佳解答(75)、獲得感謝(742)

    感謝律師回答
    基本上遺囑是可以撤回或另立新遺囑,以使之前遭他人帶去辦理之遺囑失效;另如父親已無一定行為能力,則似能主張過去所立遺囑不生效力,此可能要發存證信函向父親的哥哥主張;又如聲請監護宣告經准,則父親在受監護宣告期間,尚無法立遺囑。
    
    
                         
  • 陳奕如律師
    陳奕如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10/08 15:45
    回覆諮詢(1831)、最佳解答(54)、獲得感謝(434)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一:若申請監護宣告成功,父親即無做遺囑的能力。
    二:受監護人之財產,由監護人管理。執行監護職務之必要費用,由受監護人之財產負擔。
    三:被監護人逝世,喪葬費可由遺產扣除
    
    
                         
  • 謝憲愷律師
    謝憲愷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2/03/28 11:58
    回覆諮詢(6478)、最佳解答(3)、獲得感謝(277)

    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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