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罪第一次地檢署開庭審理(重新補充問題)
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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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因竊盜罪列爲被告第一次去地檢署開庭,事發原因:被超商監視器拍到疑似有將鱈魚香絲放進包包裡未交付櫃臺結帳,店家事後盤點少了兩包,開庭時檢查官說我認罪可以視我情節輕微判緩起訴或職權不起訴,他說我不認罪他也可以把此案送上法庭審理,直說:妳說沒拿那兩包鱈魚香絲怎麼會在妳包包裏,檢察官開庭第一個問題是:妳有診斷證明書嗎,當時有喝醉或服用藥物嗎,有沒有記性障礙等,我當下:我精神正常,沒理由拿這些東西,但檢察官以認罪從輕要我回去想清楚,下次一同看帶子,我當下認爲:檢察官認為他看帶子已經認定我有犯罪事實了,以認罪從輕要我認我沒做過的事情,請問我該如何處理?
針對上述陳述,即使我沒有犯竊盜罪事實,但以店家所提供的監視畫面對我不利,事後店家也有相對應物品短少,今天第一次審議案件檢察官認爲我有犯罪事實以認罪協商從輕發落誘導我能認罪,請問:我若堅持立場不改變說詞是否會加重刑責,事實:我確實沒有拿走鱈魚香絲,我也不清楚為何店家會短少兩包,但依照檢察官看堅視畫面所言已經認定我有犯罪事實,我要因為能從輕處份而改變之前的說法認沒做下的事情嗎?
4de682d9用戶
發表於 2021/10/13 1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