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收回出租房屋
不動產.土地 租賃 1251 次瀏覽土地法 第 100 條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我是房東,與承租人的租約到113年中旬 因為承租人多次請求房東修繕 且不斷地告知該房屋有漏水、水泥崩落 因此房東也花錢增蓋頂樓鐵皮 水泥崩落已經發生兩三次,承租人也一直說這是不是海砂屋 其一承租人一直嫌棄該房屋一直說是海砂屋,請他搬走又不搬 我們現在想要用老屋重建是可以請承租人離開嗎?要如何舉證老屋需要重建? 如果說要收回自用或是老屋重建,是要以什麼內容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