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173條第1項的特種贈與(結婚),如何舉證?

遺產.繼承.贈與 遺產分割 4177 次瀏覽
長子(提問人)結婚生子自購鄰近大樓新宅,遂將舊宅A低價轉售父母,並轉介妻姊買進父母於同華廈同方位之低樓層自宅B以協助父母籌錢購A,A/B兩宅因同坪數所以買賣價格相同。爾後,父母考量尚有一名有對象卻仍單身的次子,為鼓勵次子早日成家便在徵得長子同意後,以「假買賣真贈與」的套路,將華廈宅A過戶給弟弟,期間弟弟一直與父母同住,並於3年後與相識多年的對象結婚,當時新房即設於A,但婚後不到一年即因工作關係移居台中至今已逾15載。

2021年3月寡母突然離世所留遺產有限,次子即刻主張其遺產應繼分。長子因不滿次子長年在外未盡孝道,故想請教遺產「歸扣」相關有利舉證的方法以阻止次子分產。此案長子已決定提告,若您對此案有興趣深入了解且是擅長遺產分割歸扣案的律師朋友,煩請提供您的寶貴意見或可盡速約見@台北市
5624e6ca用戶 發表於 2021/11/29 22:29

2 位律師回答

  • 謝泓哲律師
    謝泓哲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11/30 00:58
    回覆諮詢(268)、最佳解答(20)、獲得感謝(115)

    1、你這件要證明兩件事,一當初的買賣是贈與,二這個贈與是特種贈與。
    2、贈與A屋和結婚的日期相差3年,需要有證據或證人能證明當時贈與是因為弟弟即將結婚。
    
    
                         
  • 謝憲愷律師
    謝憲愷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2/03/24 11:58
    回覆諮詢(6478)、最佳解答(3)、獲得感謝(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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