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規則條約

勞資糾紛 其他 721 次瀏覽
公司要求我們簽訂員工規則條款,
有一條規定是病假需10:30前請假,而且需要大醫院的診斷證明書才能請,若是小診所都只能算事假,請問這規定是合法的嗎?


還有一些罰款條約,因為工作是類醫美
所以公司規定如下
如櫃檯沒有人坐,需罰款$100
拿錯產品給客人需罰款$1000
客人預約行事曆如未及時更改需罰款$100
禁止跟客人談論其他員工,否則需罰款$500

請問這些都合法嗎?
老闆還說如不簽,就走人,如果這樣算是被開除嗎?會有遣散費嗎?
1fcd3375用戶 發表於 2021/12/29 18:05

3 位律師回答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1/12/29 18:07
    回覆諮詢(19799)、最佳解答(1508)、獲得感謝(5758)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1、如果認為不合理,可拒絕簽署。並向勞工局申訴、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2、雇主解僱應支付資遣費。
    如果有其他問題,建議加Line諮詢。
    
    
                         
  • 鄭楓丹律師
    鄭楓丹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12/29 21:31
    回覆諮詢(2423)、最佳解答(73)、獲得感謝(771)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若覺得不合理,可以拒絕簽署;若不得不簽署,未來發生爭議時,可以向勞工局申請調解。
    另開除應給予遣散費。
    若有問題,可以加line諮詢
    
    
                         
  • 謝政恩律師
    謝政恩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12/30 00:21
    回覆諮詢(2072)、最佳解答(75)、獲得感謝(742)

    感謝律師回答
    原則上都涉及違法,可申訴勞動機關;並應就合法勞動契約簽訂!
    
    
                         
  • 1fcd3375用戶
    發表於 2022/01/01 02:12
    您好,請問要怎麼證明是被逼迫簽署的呢? 請問能否直接帶合約去勞工局檢舉呢?


沒有獲得符合的答案?

即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