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歸屬
車禍事故 過失比例 1140 次瀏覽一、車禍發生日期:108/10/16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有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對方腳踏車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對方騎乘腳踏車位於路中央(騎乘於機車道),當時我要直行,因為看到對方時已經剩3,4公尺,所以我整個人是左偏要閃對方腳踏車但沒閃過,又急煞,所以只擦到對方腳踏車的腳踏踢,我才整個人翻過去,我當時車速30幾,(車道限速40)未超速,但對方無受傷,我卻顏面骨折,臉部撕裂傷,右眼挫傷結膜下出血,當晚送醫 問題:這樣雙方那邊的責任歸屬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