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頭車主
債務糾紛 強制執行 932 次瀏覽105年士林地方法院判決離婚協議書上標明聲請人(甲)同意於民國106年4月30日前將自用小客車(車牌XXXX)及機車(車牌XXXX)移轉登記至相對人(乙)。但是時間到期後乙方卻拒不見面,多次致電未果,乙方也已經搬家。當初在家事法庭上同意車主暫時由甲方擔任的原因是考慮到乙方在銀行信用不良,貸款尚在繳納,且考慮到小孩子是跟著乙方,才同意暫當車主。但是109後開始至今,乙方兩台車稅金、罰單、停車費、高速公路ETC都沒有繳納,費用累計高達30幾萬,該如何申訴辦理。甲方為外籍配偶,雖然持有中華民國身分證,但是卻不識中文,105年離婚判決書上也未標明稅金、罰單、停車費、高速公路ETC該由乙方繳納,只有寫兩台車的產權移轉而已,請問這該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