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演藝經紀公司之給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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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某實況網紅(以下稱甲)與經紀公司(以下稱乙)因溝通不良而解約,大概原因是甲乙約定一檔工商甲可分7成,而乙可分3成,但在這個分成之前必須先扣除公司成本與業務收入之類的額外費用,假設今天一檔工商薪資結構如下:甲所得=(給廠商的報價-乙公司成本-業務所得)*70%   若甲想知道乙給自己的錢有沒有亂報,明顯需要乙提供公司成本,必然不會是報價單開多少就是多少,因為報價單是有可能給廠商A報價然後給甲B報價,如果認同以上觀點的話。

問題:請問甲是否能要求乙提供廠商報價與公司成本明細(或是單提供大概成本)?  若可以的話想知道請求權基礎,若不能的話想知道理由為何,另外想問一下報價單會不會載明各種支出細項? 社會經驗較少,可能有些事情不是很了解,感謝解答。
b4c148b3用戶 發表於 2022/01/21 10:03

3 位律師回答

  • 陳崇光律師
    陳崇光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2/01/21 10:17
    回覆諮詢(140)、最佳解答(15)、獲得感謝(61)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如雙方契約約定分成應先扣除必要費用,則乙方應有提供支出單據予甲方核對的義務,這部分應是基於契約的約定,但實際情況仍需視契約條款。
    至於您所謂的報價單有無載明細項,會因為報價公司不同而有不同做法,也無法一概而論。
    
    如有其他相關疑問或案件細節,可以加LINE為初步諮詢。
    LINE ID:c.k.chen
    
    
                         
  • b4c148b3用戶
    發表於 2022/01/21 10:59
    感謝陳律回答,如果依合約內容關於甲乙雙方之分成條款僅有載明乙應將報價扣除相關費用後的7成給付給甲,而並未規定乙應提供扣除費用的資料,甲是否尚能主張乙應提供相關資料呢? 我這邊有一個想法是,按甲乙雙方契約規定薪資是以抽成計算,所以乙對家甲的主給付義務是報價扣除雜費的7成,而甲可主張雜費的結算資料是乙的從給付義務或是附隨義務,不知這個理解是否有誤?感謝
  • 鄭楓丹律師
    鄭楓丹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2/01/21 13:44
    回覆諮詢(2423)、最佳解答(73)、獲得感謝(771)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雙方既然有合約約定,原則上就是以合約內容為主。甲方可以請乙方提出相關單據,若乙方不願意配合,導致您無法計算切確數額,可以向法院或鄉鎮區公所聲請調解。
    
    但一切權利義務原則上還是以合約約定為準。
    
    若有相關問題,可以加line進一步諮詢。
    
    
                         
  • b4c148b3用戶
    發表於 2022/01/21 22:16
    感謝鄭律解答
  • 謝憲愷律師
    謝憲愷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2/03/11 10:58
    回覆諮詢(6478)、最佳解答(3)、獲得感謝(277)

    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依您的敘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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