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演藝經紀公司之給付義務
勞資糾紛 其他 475 次瀏覽事實經過: 某實況網紅(以下稱甲)與經紀公司(以下稱乙)因溝通不良而解約,大概原因是甲乙約定一檔工商甲可分7成,而乙可分3成,但在這個分成之前必須先扣除公司成本與業務收入之類的額外費用,假設今天一檔工商薪資結構如下:甲所得=(給廠商的報價-乙公司成本-業務所得)*70% 若甲想知道乙給自己的錢有沒有亂報,明顯需要乙提供公司成本,必然不會是報價單開多少就是多少,因為報價單是有可能給廠商A報價然後給甲B報價,如果認同以上觀點的話。 問題:請問甲是否能要求乙提供廠商報價與公司成本明細(或是單提供大概成本)? 若可以的話想知道請求權基礎,若不能的話想知道理由為何,另外想問一下報價單會不會載明各種支出細項? 社會經驗較少,可能有些事情不是很了解,感謝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