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房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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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朋友在2/11從健身房拿到了2/12-2/14的「免費運動三天的體驗卡」。
前幾天2/12想用此張「體驗卡」入場運動,卻被話術買了會籍與教練課,我跟朋友也就不疑有他的買了。
我們又在2/14使用了這張「體驗卡」入場運動了,覺得健身房仍然不符合我們,於是我們依照「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規定」第十條(ㄧ)「契約生效七日內且消費者於營運中未使用服務而終止契約者,業者應 全額退還消費者已繳費用。」
詢問了退費事項,得到的回應是「因為已經有使用器材而不能退費」、「已經買了會籍,用了體驗卡等同使用會籍卡,也就代表該名會員使用器材」「沒有吿知體驗卡入場等同會籍卡,以及忘記回收體驗卡,是人員作業疏失,會加強教育訓練」..等 諸如此類的。
並沒有想讓我們退款的意思。
但朋友跟我都覺得,這是他們作業疏失,我們根本不知道所有相關規定,也不是內部工作人員,理所當然應該知道的。應該是他們要主動告知。
我想詢問以下:
1.請問我可以主張
「未告知及不了解作業程序,有兩張卡可使用,一為體驗卡,二為會籍卡,依卡片性能不同,我們使用體驗卡,並未使用會籍卡,符合未使用設施設備,可全額退費」
2.如果能夠退會籍,是否連同教練課也能一起退費?
7da14b79用戶
發表於 2022/02/16 1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