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31條瀆職罪購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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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中華民國刑法」第131條: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2.縣政府(旅遊處)主管民宿管理業務,明知業者違法經營民宿逾16餘年(非法業者)而從中獲利,僅在民眾檢舉時處罰最低罰責(年獲利千萬、罰款3萬、6萬),然非法業者錯誤態樣完全沒有改正,此行為是否構成觸犯刑法第131條「明知違背法令」及「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3.爰前,非法業者行為業管機關早可依法斷水、斷電及拆除,惟業管機關放任不管。
4.此非法行為已存在逾16餘年,曾向政府機關提出檢舉,都未能解決,請問可否提告公務人員瀆職罪?向何單位提出?
8c368c3a用戶 發表於 2022/02/18 18:55

1 位律師回答

  • 謝憲愷律師
    謝憲愷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2/03/10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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