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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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簽競業條款,期限為2年
已離職一個多月時間了,並未收到半薪
請問:此條款仍具效率嗎?
(資方已違約,未支付半薪)

謝謝~
b139e104用戶 發表於 2019/10/30 01:45

2 位律師回答

  • 陳俊瑋律師
    陳俊瑋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10/30 05:38
    回覆諮詢(634)、最佳解答(21)、獲得感謝(224)

    看起來資方違約了你也不用遵守了,但仍建議把條款拿去給律師看確認一下內容比較保險。
    
    
                         
  • 陳敬人律師
    陳敬人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11/05 17:25
    回覆諮詢(72)、最佳解答(4)、獲得感謝(13)

    您好
    約定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效力,無法一概而論,可參考以下判準:
    
    按「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違反第1 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104年12月16日(18日生效)增修勞動基準法第9 之1 條第1 、 3 款分別定有明文規定。
    惟此競業限制之約定,因涉及勞工轉業之自由,屬憲法位階應予保障人民工作權、生存權之基 本人權,於修法前法院仍得以之作為審查競業限制約定效力 基準之法理而為適用。
    復按所謂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應符合「一、競 業禁止之期間,不得逾越雇主欲保護之營業秘密或技術資訊之生命週期,且最長不得逾2 年。二、競業禁止之區域,應 以原雇主實際營業活動之範圍為限。三、競業禁止之職業活動範圍,應具體明確,且與勞工原職業活動範圍相同或類似 。四、競業禁止之就業對象,應具體明確,並以與原雇主之營業活動相同或類似,且有競爭關係者為限」;
    而所謂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其合理補償則應綜合考量「一、每月補償金額不低於勞工離職時1 個月平均工資百分之50。二、補償金額足以維持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 期間之生活所需。三、補償金額與勞工遵守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之範疇所受損失相當。四、其他與判斷補償基準合理性有關之事項」,並應約定離職後1 次預為給付或按月給付,亦有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 之2 條及第7 之3 條規定得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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