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商遲未施工後自行提出無法繼續卻避不退款
消費糾紛 解約.違約金 1245 次瀏覽事實經過: 於民國111年2月中旬與廠商簽訂承攬契約,從簽約至今兩個月廠商僅施工第一項工程(施工程序有六項),廠商已於民國111年4月中旬表示因人手不足無法施工並承諾退回先前已收全額款項,後又反悔表示僅退回部分款項,我方原答應後再檢視合約發現此金額不甚合理,請廠商再調整退款金額,廠商置之不理,又在承諾應匯款日當天說要繼續施工,我方不同意繼續施工後廠商至此無任何下文也不退款。 問題: 請問是否可依「民法第258條第3款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此條款視為承攬契約已於4月中旬廠商表示時解除,並依「民法第259條當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負有回復原狀之義務。」此條款請廠商將已收取之工程款扣除實際應支付金額後返還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