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私訊具恐嚇警告意味
其他 其他 969 次瀏覽因在臉書的訊息中,收到網友以人頭帳戶所撰寫之訊息,內容涉及與事實不符且內容不堪的莫名指控與謾罵,帶有恐嚇、警告意味存在。因為是私訊,無法透過刑事處理,但有違反民法第184條第1項之嫌。由於該帳戶為人頭帳戶,目前無法獲知正確的當事人資訊,似乎提出民事訴訟也有困難。可否先透過網路私訊存證信函給對方,制止其不理性之行為?若可,可否協助指正內容是否為妥?感謝協助! 以下為自行撰寫之存證信函內容 敬啟者:台端無故於中華民國111年O月O日及O月O日,於通訊軟體Facebook以OOO之帳號(註冊資料為:OOO),透過Message傳遞不實且具恐嚇、警告意味之訊息,已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所指之侵權行為。限於函到之後立即停止,若仍持續進行類似行為,將依法提出訴訟,希勿自誤為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