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
其他 其他 1044 次瀏覽事實經過: 在5月6號我在社區服務居家隔離的住戶要送餐到住戶家!但因該棟13樓在做裝潢施工導致該棟電梯無法使用我必須從隔壁電梯坐到頂樓再從該棟走樓梯下去!因13樓住戶家門外的腳踏墊位置在樓梯間導致我踩空而從樓梯滑落重坐在樓梯間無法爬起!住戶已違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及過失傷害罪 問題:從受傷至今只給予一個3600元的紅包後就再也沒有跟我談後面的賠償問題而我的公司也要我等管委會幫忙處理!但5/6到今日所有的開銷都是一個很大的問題⋯⋯我的女兒要升高一了!我是單親媽媽怎麼社區管委會跟住戶可以這樣不聞不問的?而公司也沒有給予我任何的幫助請問我該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