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印章被盜用偽造,還被告要負發票責任承擔票面金額
債務糾紛
本票.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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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A和B為親兄弟,A提出B為發票人銀行支票三張,支票號碼:AA0000000金額:一千七百一十萬元整(系爭店鋪金額);支票號碼:AA0000000金額:七百四十二萬五千元整(系爭住宅金額);支票號碼:AA0000000金額:六百四十五萬九千八十四元整(系爭店鋪、住宅18年的租金收入)。支票背面有B的配偶C,B的長女D(時年7歲),B的長子E(時年5歲)三人印章背書。此三張支票依A所述:是父母將大陸一間店鋪和住宅要贈與給A及其長子F(事發前已歿),而B為保留房屋以金錢折算兩間房子的市價以及18年來收入的租金開立三張支票給A,支票到期後沒有兌現銀行退票,A拿著銀行退票支票向地方法院提出訴訟。
事實原因:
A欲獨自侵占父母親財產,利用父親委託A和配偶G處理B與債權人的外債,行詐騙之實,A、G兩人先騙得父親400萬元現金,後續將父親名下透天厝房產騙得過戶至A名下,又騙得母親100多萬現金,又煽動母親提告告三女兒侵占股票金額一千三百多萬,如此貪得無厭開始計畫為錢財犯罪,得知父親大陸所購買房產於十年前早已過戶B名下(當年購買大陸房產父親要A拿出證件登記其名,A不要說要拿現金,父親不同意),則盜取B放置在父親透天厝房間內的銀行支票三張及印鑑,(B、C、D、E一家人曾長期與父母一起居住父親的透天房屋,A在過戶父親透天房屋之前就回來與父母和B一家同住一處,A和B同住一層樓房間相鄰,房間均無上鎖,A要盜取財物輕而易舉)並在支票背面偽造盜蓋C、D、E三人印章背書,A陳述:B為了要取信於他,用全家擔保背書,A偽造開立金額總計三千零九十八萬四千零八十四元整,A書狀所述店鋪、住宅和租金的金額核算都是B口述提供給A,A自己有列一份明細於書狀中,而文件上並無B的認同簽名(B得知後向偵查隊提出告訴,控告A竊盜、偽造有價證卷、偽造文書…等罪行)A又將得手的父親透天房地向銀行貸款一千零三十二萬元,購買兩筆土地登記其女兒名下,A為錢財六親不認、為錢犯法,作賊喊抓賊,於法庭上所提交的證據文件均是在父親房間盜取以及自己偽造。
經民事庭承辦法官多次開庭審理後,法官竟然會裁定B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三千零九十八萬四千零八十四元,自民國109年9月21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利息。
法官裁定B敗訴理由:未提出充分證據證明A盜用偽造B支票,依照票據法印鑑、支票是真實的,發票人應負票據責任。C背書部分不用負票據責任。
問題:
1、A和B同住一層樓,房間相鄰,房間也無上鎖,A要盜取財物輕而易舉,何況當時居住房地已被A過戶至自己名下,B無明確證據能證明A盜取偽造支票有其他更有利的辦法證明支票被盜用嗎?
假設:我從他人處私自拿走財物,對方無法證明是我拿走的,如此財物就是我的?
2、A陳述支票後面的印章背書都是B蓋好後交給A,目的為了取信於A。這不是荒謬!又不是B要跟A借錢,為何還要以全家人來做擔保取信於A?B為何要支付金錢給A向其購買本來就在B名下的房產?
3、A提出父親所購買大陸房屋一間店面要贈與A,住宅要贈與A的兒子(事發前已歿),A利用父親年邁(時年95歲)並相信子女,於簽立房屋買賣契約時,讓父親簽立一份證明書,內容:同意將大陸房產店面贈與A,住宅贈與A的長子F。父親有出庭作證,說當時不知道證明書的內容,A叫他簽名就簽了簽了好多張,法官不採信父親證詞。而母親偏袒A並長期受到A軟禁C在法庭上說虛假言詞,母親長期與其他子女無法聯繫。
實在天大的冤屈,支票被盜用還被告債務清償!作賊喊抓賊竟然有理?假設:我從他人處私自拿走財物,對方無法證明是我拿走的,如此財務就是我的?
c5941be9用戶
發表於 2022/06/08 1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