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對方挑釁而攻擊對方被告傷害
刑事犯罪 傷害.重傷害 3529 次瀏覽事實經過: 因對方比中指挑釁而攻擊對方遭對方告傷害。 早上與家人開車上班,經信安街路口時要右轉,一台腳踏車突然自車道外衝出到我們車前。我們立刻按喇叭示警,但對方對我們比中指挑釁。我們立刻停車搖下車窗詢問,但對方回嗆:「你想怎樣?」後繼續往前騎。 我立刻下車追他拉扯對方背包並揮拳攻擊,大概1拳並將對方連人帶車摔到地上補上一腳。 之後我的家人將我和對方架開,並且試圖釐清問題,但對方態度很不以為然並無視我和家人自顧打電話與某人通話。 通話後他說:「我媽是在行政院上班的」,然後對我們的車子以手機拍了張照片後當下無報警直接跳上附近的公車離開。 我在當天中午左右接到來自警方的電話說對方調監視器說我有打他因此要告我傷害。 問題: 對方對我提告,若無法和解是否可反對對方提告公然侮辱? 又若是和解,我該如何和對方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