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開庭
車禍事故
和解交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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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車禍發生日期:110年10月
2. 因前方十字路口事故, 我騎機車煞車未及追撞前車, 我人車無事, 但對方車倒膝蓋腳踝挫扭傷, 我只保強制險, 初判表是我方全責,在修車和就醫期間我都有關心也提出賠償1萬元的建議(但對方拒絕我陪診也不講醫生診斷內容只說要休息, 說不能上班但也不告知職業), 對方顯然不滿意我提的金額但也沒說他的要求金額就堅持提告, 在法院調解委員會提出包含精神賠償20萬賠償金,調解失敗。再經過偵查庭(我是初犯/民事未成年/我也都認罪)後收到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不過後來又收到法院開庭通知, 想請問,這樣的狀況,是不是因為對方不服而提出要求法官一定要開庭? 還是法官認為我有甚麼問題因而法官自己主動要再開庭?(現又收到對方的刑事代民事起訴狀, 賠償金加碼到35萬, 而目前對方已獲我保險公司賠償含看護費共約3萬元賠償金)
3. 進入到開庭程序, 原來的初判表是否就無效? 法官會不會主動要求再進行事故鑑定? 已超過6個月還可以鑑定嗎?(我當初並未申請鑑定, 想說是自己撞到對方, 但現在面對對方超出我想像的要求, 是否我應該要申請鑑定保障自己? 因沒有清楚的監視影片, 我也不確定對方是否有變換車道或超速, 責任是否有可能不一定全都在我?)
4. 進入到開庭程序, 是否我一定就沒辦法獲得緩起訴? 就一定會留下過失傷人前科紀錄被判刑? 除了易科罰金外, 有可能被判社會勞動服務嗎?
謝謝回答
8b78421d用戶
發表於 2022/06/26 1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