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買賣合約問題
不動產.土地 買賣 986 次瀏覽1.情侶共同買屋,簽約時,是寫兩人名字,因貸款需求,原建商配合的銀行僅可貸8成,故另找可貸至85成的銀行,但須將合約二人聯名更改為其中一人名義。 此部分算是換約、讓渡之行為? 為何不可認定為僅"變更合約" 2.建商認定為換約、讓渡之行為,故要簽署 讓渡書及收取契約總價款千分之一之手續費,而且因有辦理期工程款優付,告知優付得取消並先行繳清工程款及暫收款(代書費、房屋契稅、印花稅、移轉登記規費、雜項、管理費預繳),方可換約、讓渡 其優惠付款契約書內,提及: 六、甲方若有轉讓本買賣契約之情形,除配偶、直系血親間外,轉讓之第三者不得享有本優惠付款方案,付款方式將採按工程進度方式付款(讓渡時期工程進度已屆期者則同意一併付清),甲方始得讓渡 明明仍是當初簽約人,只是一人放棄登記,哪來轉讓給第三者?為何不可繼續享有優付? 以上均是在使用執照仍未下來且對保仍未完成的情形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