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不存在且疑似偽造日期能否去警局報案調查
債務糾紛
本票.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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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底我和對方合作購買了一台93萬元的汽車,我負責貸款70萬元並且是車主,他自願支付23萬元的頭期款,所以車子就借他開直到2019年1月中家裡收到罰單。我因為發現車子是一台二手車且在網路上查這台車的價值頂多70.80萬元,於是就開始要求他把車子的買賣契約拿出來而且找了車行要求驗車(車子的買賣契約是他自己擅自去簽的而且交車和過戶也都是他一個人去辦的),請他把車子開來還給我,但是他卻一直以沒空為理由來推託,我一直向他索求車子的買賣契約但是他始終不敢拿出來交代清楚,然後發現我即將採取法律行為時就趁我落單跑來把我帶去簽了68萬元的借據和本票(他是黑道竹聯幫的成員)說是當作買車的保證,然後怕我去報警或提告隔天還跑來我的公司恐嚇我要我不要把事情鬧大不然不會放過我,我因為害怕就沒有錄音和報警,但是一直有發訊息要他把車子的買賣契約交出來並返回車子,但是他卻都不肯交出來持續侵佔車子使用只承諾說會負責繳納剩餘所有的貸款將近80萬元並且不斷的違規受罰,我因為害怕離了職躲在家裡沒了收入,所以想把車子和貸款處理掉,一直要他返還車子及本票借據和處理所有罰金他卻胡扯說車子早已返還給我跟他沒關係而且說沒有本票一事,然而他卻持續侵佔車子不斷的違規受罰,我只好對他提告詐欺來逼他出來面對。沒想到提告詐欺開庭2次之後,他就翻臉不認帳開始不繳貸款,然後車行就將車子取回法拍掉然後將車子的罰款和不足的貸款餘額全部歸責到我身上來提告求償,我隨即就提出債權不存在之訴並且獲得勝訴,可是詐欺案卻因證據不足不予起訴。他繼續擺爛不繳車子的罰金,我因為強制執行令下來之後被迫先自行繳掉然後於2021年1月向他提告返還不當得利之訴,已於2022年法院宣判他要將所有車子的罰金返還給我並且還要支付利息。
他在此前的調解以及法庭上一直拿著那張68萬元的本票說我欠他錢不還,但是我記得當時並沒有填寫發票日期,但是當他拿出來時卻已經填寫上了日期,而且他這68萬元的本票一直無法交代解釋清楚(只有在法院的答辯狀胡扯寫說23萬5000元是車子頭期款的借款,40萬6602元是他答應幫忙支付一半的車貸的金額,剩餘的幾萬元是車子的維修保養費)我因為看不下去他這種種惡劣的行為,最近打算先去警局報案
1. 侵佔車子(他在偵查庭上說車子是我個人獨資購買,自稱只是好心借我錢買車,但是此前卻整天在臉書上PO跟這台車的合照來炫耀,甚至還PO文說車子是他自己花錢買的,跟他最早於存證信函上說車子是合作購買明顯矛盾,雖然他一直胡扯說車子是我拜託他幫忙保管來否認侵佔一事,但是卻沒有任何證據來證明自己的說法,反而是我有他使用車子種種不良的記錄、有朋友證人證明他使用這台車子以及他最早在存證信函上說車子早已返還給我,而且正常的人就算是幫別人保管車子也不會整天不斷的違規欠錢受罰甚至車主來要車時還回說車子不在他那跟他沒關係,然後整天在社群PO文來炫耀,甚至後面還翻臉不繳貸款然後還發訊息來說他要自己去把車子賣掉,簡直就是把自己當成車主一樣)
2. 背信 (他最早發訊息承諾說車子剩餘的所有貸款會全權負責到底,但是卻突然的翻臉不認帳,拒絕繳納剩下的貸款,將所有的款項和責任都甩鍋給我,自己就一走了之,害我無從繳納而受罰並且銀行的貸款記錄恐怕會變成不良的記錄而名譽受損)
3. 偽造有價證券 (如果沒記錯的話,本票的發票日我並沒有填寫,我懷疑他為了使本票有效所以自行填寫上了發票日,而且他從頭到尾根本就交代不清楚本票的發票原因、借款金流及金錢來源,他一直拿著本票說我欠他錢不還還一直聲稱車子頭期款現金借款23萬5000元卻無從證明此項借款;他聲稱買車時答應幫忙支付40萬6602元的貸款卻無從證明此說法,反而是在車子貸款剩餘將近80萬元時在訊息上口頭承認會自願負擔繳納剩餘所有的車貸費用,但是實際上只付了10幾萬元就公然的說不繳了,將剩餘的50幾萬元的貸款丟給了我就一走了之,而且就算我記錯了發票日可能是我填的,但是他也得證明他真的有借這些錢給我才行,而且聽說現在的科技可以透過字跡比對來辨識出填寫的人和真正的發票日)
#如果以上3項告訴證據不足警察不起訴,不知道會不會被反告誣告罪呢??(我的懷疑及告訴都是有憑有據、合情合理的)
不知道他這樣一直拿著疑似偽造的本票來說我欠他錢不還,是否有符合強盜罪的嫌疑呢??
07e11194用戶
發表於 2022/07/06 2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