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備程序開庭
刑事犯罪
傷害.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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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近日要準備程序開庭:已看到當日的庭期表,在同一個股別同一個法庭,每五分鐘就開了一個準備程序庭,那光是這一堆就念不完了???(一)審判長先行人別訊問(問被告基本資料)。
(二)審判長請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公訴蒞庭檢察官常常就會說:如起訴書或上訴書所載)。
(三)審判長踐行告知義務(跟被告說可以保持緘默、可以請律師、可以請求調查有力的證據)。
(四)審判長詢問被告是否認罪?(常常就是問被告對於檢察官起訴書所載的犯罪事實是否承認)
(五)審判長請被告、辯護人陳述關於本件之答辯、辯護要旨。
(六)審判長請檢察官陳述證明被告有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之各項 證據及其待證事實。
(七)審判長請被告及辯護人表示對於檢察官所提前開證據方法之證據能力,有何意見?
(八)審判長請被告、辯護人提出證明答辯要旨內容之證據方法及其待證事實。
(九)審判長作本案爭點之整理(爭執事項及不爭執事項之確認)。
(十)審判長諭示審理期日調查證據之程序。
想請問原告除了調解庭之外,在上面這堆程序中,還有發言的機會嗎?(一庭只有五分鐘時間)或說可以發言嗎?謝謝 還有就是因為起訴書有地方文意不清,已提出書面意見,這樣會影響程序嗎?比方要重新發起訴書導致整個訴訟過程變更久,還是法院就會直接更正錯漏,不影響訴訟程序?提出這個會不會讓檢座不爽?[我幫你討公道,你還對我的文書挑三檢四……]
d3ed9e3d用戶
發表於 2022/08/04 1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