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控傷害公然侮辱

刑事犯罪 傷害.重傷害 1877 次瀏覽
我男(後稱甲)本身職務是中式餐館廚房組長工作環境在二樓,對方女(後稱乙)是上樓幫忙切菜以及聽候甲任務分配和工作順序,當時廚房內還有其他同事男男女女(後稱丙)共5人,事發經過是我覺得今日工作內容不趕,其餘人員分配來做就可,外加上,乙一上班,意思一下拖樣菜後就坐下吃早餐了,廚房內包括我在內,其餘人都在做事,只有她在吃早餐,所以我想,菜也都來的急,乾脆請門市組長請她下樓,以避免其餘同事心生嫌係,造成大家職場上的不愉快,乙下來後沒多久,就上來指著甲的鼻子質問,我也好聲好氣和乙說,我現在好好和乙說,乙別和我大小聲,誰知越口角越激烈,到乙動手打我,我基於正當防禦,對方又是女孩子,不方便用手隔開她與我之間的距離,乙雙手又不停揮舞要攻擊我,我無處可抓,只能扶住鎖骨部份隔開乙,之後丙門全都上來勸說,期間非常混亂,甲乙雙方也都有互罵,最後乙方請假回家,我責繼續上班,一點下班後,公司經理打給我,說乙請她男朋友(後稱丁)要來我公司處理我,還找了很多朋友(fb)有截圖,電話有告知我們經理,我約三點要出門上班,丁和乙和朋友三人直接前往我公司指命找我,是由經理出面,當時公司許多同事都打電話給我,請我別去上班,聽我們經理說,丁要和我討30萬醫藥費,和公司討4個月遣散費,想請問各位律師,我都處於被告才反告,單就這樣上庭的話我傷害公然侮辱會輸嗎?我是否可提告丁,恐嚇,恐嚇取財,妨害名譽呢?
92bbd31f用戶 發表於 2019/11/07 01:10

4 位律師回答

  • 陳俊瑋律師
    陳俊瑋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11/07 01:14
    回覆諮詢(634)、最佳解答(21)、獲得感謝(224)

    乙是被打成怎樣要30萬?
    
    
                         
  • 92bbd31f用戶
    發表於 2019/11/07 01:20
    頸部有抓痕,我是見紅,證人一致說我沒動手,是正當防衛,當時我也退無可退,我背後是熱騰騰的爐子,當天我負責炒菜
  • 92bbd31f用戶
    發表於 2019/11/07 01:35
    補充說明,丁有在fb公開留言,說要上來處理我,還有許多他的朋友回覆,丁的留言中,罵我狗娘養的,躲起來,不敢出面,又說狗娘養的要交給當地朋友處理,一律都有截圖,證人也有,公司錄影也有拍到,可惜沒錄音,多謝善心律師們提供解答,謝謝。
  • 胡世光律師
    胡世光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19/11/07 07:00
    回覆諮詢(2090)、最佳解答(43)、獲得感謝(428)

    因為您要詢問的事項經過較為複雜,建議您親自與專業律師面談討論細節,作全盤考量,以利下精準法律意見判斷,並維護您的權益,以下網址內有本人聯繫方式,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謝謝!
    
    
    
    
                         
  • 陳敬人律師
    陳敬人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11/07 12:26
    回覆諮詢(72)、最佳解答(4)、獲得感謝(13)

    您好
    按所謂恐嚇,係指以「將來」害惡之事通知他人,使其發生恐怖心之謂,舉凡以言詞、文字或舉動相恐嚇,將加害惡於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者皆屬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3257號判決意旨參照),而該言語或舉動是否足以使他人生畏怖心,應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之,如行為人之言語、舉動,依社會一般觀念,認係惡害之通知,客觀上有使其發生實害之危險與可能,罪即成立(最高法院42年度台上字第440號判例、84年度台上字第81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所保護法益,係個人免於恐懼之意思決定自由,如本於社會客觀經驗法則觀之,行為人所為之加害法益事項通知足以使受通知者心生畏懼,即該當恐嚇危安行為,而不以客觀上是否發生危害為構成要件,亦不以行為人真有加害之意為必要。
    
    
                         
  • 陳俊瑋律師
    陳俊瑋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11/07 14:25
    回覆諮詢(634)、最佳解答(21)、獲得感謝(224)

    傷害、恐嚇、公然侮辱都可以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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