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服務契約之違約判定及合理性
勞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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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我與同事應主管要求上外部訓練(假日期間)取得證書的教育訓練課程,費用經指示需自行報名代墊後,待取得證書,於公司內部申請獎勵補助金,並且簽署延長服務年限一年的協議書,始得拿回代墊費用。想請問以下問題點:
1)公司延長服務協議訂出「若未能履行義務...必須於離職前賠償甲方補助費用總額,另加計10%計算之利息」,經初步爬文後,請問我是須賠償公司的「懲罰性違約金」還是「獎勵補助金」?若是違約金的話,是否可依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6 號民事裁定「...按尚未服務月數與應服務月數之比例計算應賠償金額,此項賠償金額屬損害賠償預定性之違約金。」計算?若認定屬獎勵補助金,則是否被認定「返還教育訓練費用」與「違約金」無關,而須全數返還?且利息1成是否合理?
2)呈上,這次教育訓練為主管指派,在報名課程時要求發票需報子公司的統編,但請款時公司相關獎勵規範、申請金額等都是以「獎勵補助金」的名義,請問是否適用?另外若勞保投保於母公司,簽署的協議書為母公司,申請核銷的發票為子公司抬頭是否有爭議?
3)公司獎勵規範明訂「受領之證照獎勵全額納入個人當年度綜合所得」,經洽詢人事回覆若屬主管指派,則不會列入個人所得。問題是規範並無明訂主管指派與否之差別,倘不列入個人所得,是否可認定該筆費用非勞工本須自行負擔之費用,不需返還獎勵補助,當以「違約金」方式處理?
4)依照延長服務契約需「合理性補償」否則無效,倘公司指派員工去上課,事後要求員工申請獎勵補助以為訓練費用,並以此補償我們,是否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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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先爬文後覺得有疑慮的部分, 實際上已簽協議書, 不然無法領回訓練費, 我覺得按比例計算+扣回假日訓練的工時費用+不負擔利息,是比較能接受的方式,不然現在離職跟快滿一年時離職受到的懲罰是一樣的,不知是否還有轉圜餘地?感謝閱讀
07b93846用戶
發表於 2022/08/25 1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