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認與否
刑事犯罪 其他 550 次瀏覽以下兩段摘自網路: 「在刑事法上,認罪的專有名詞為「自白」,是指被告對於自己所為已經構成犯罪要件的事實,包括客觀上和主觀上,都予以承認。」 「例如說,我承認我客觀上有在網路上發表恐嚇性文字,主觀上也有清楚知道自己在做什麼。但如果我說,我確實在網路上PO文要炸市政府,但那是我睡覺夢遊的狀態下打的,我沒有恐嚇的故意,如此在實務上,往往不會被認定為「認罪」。」 以下是我的問題: 我當時對原告做了X行為,輔佐的證據為Y,而且Y只能證明出X行為,並不能證明Y內有原告的存在,但是我曾經表示有X行為的存在。 請問在這個案例之中,我是否該認罪? 客觀上,我做了不當行為,但我當時不知道會這麼嚴重、不知道會違法、不知道會侵犯當事人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