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5年的債務,討債公司發支付命令
債務糾紛 借款.貨款 547 次瀏覽事實經過: 收到法院通知的支付命令 30萬,但債務人爸爸已過世,要求繼承人老婆與兒子要償還債務,但爸爸從未說過有欠這筆錢,是受到支付命令才知道有這筆債務。 且兒女未申請拋棄遺產的動作 問題:因媽媽尚未重視支付命令,導致支付命令可以提出異議的時間 (20天) 已經過期,但債務是從民國95年,至今 111年才來發支付命令。 1. 依照民事追朔期是15年,請問若已經超過 15 年的話,是可以置之不理嗎? 或是我們可以怎麼做才可以不用還這筆錢?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