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強執細節
債務糾紛 強制執行 440 次瀏覽已有收到判決書,判決書上有註明可假執行 也已拿判決書去稅捐機關查詢對方財產 但由於對方在中部,而我在北部 打算用郵寄的方式,寄去對方財產所在地的管轄民執處 1.去稅捐機關查財產所付出的規費及強執所付出的錢,可以跟對方討要算在執行裡面嗎? 2.判決主文是以111年3月25號起至清償日為止,計算5%利息,這個部分如果未滿一年可以按照天數下去計算百分比求償利息費用嗎? 3.利息部分,如若對方無財產,而導致欠超過一年,第一年的利息是否可以加入計算並產生利息?還是說就只能以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利息而已?那查財產衍生的規費及強執所付出的費用是否可以計算利息呢? 4.如果最後沒財產可供執行,拿到債權憑證後,再度聲請強執時,還需要再查對方財產及所得嗎?也還會再度被收取執行費用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