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訂勞資條約,做了五日的工作資方不願支付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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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試時說以月薪計算,試用兩天不計薪,試用結束後做了五日共20小時,因為多方考量決定自主離職,資方和我說下月十號領薪水,但這週詢問時卻說公司規定離職須提前一個月講還有未做滿一個月不計薪,但面試時並未說明到相關規定,也未簽定勞資條約。
211c1e0b用戶 發表於 2019/11/09 01:06

1 位律師回答

  • 陳俊瑋律師
    陳俊瑋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11/09 01:12
    回覆諮詢(634)、最佳解答(21)、獲得感謝(224)

    感謝律師回答
    依所述資方已違法,建議去申請勞資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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