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朋友合夥未簽契約導致糾紛
債務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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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與朋友合夥開了一間餐酒館和一間炸雞店,基於信任沒有簽訂合夥契約,但有依據出資以及分工比例,劃定每個人的持分份額。原先本人只是提供資金和假日幫忙,後來辭職到店裡當正職員工, 開始一連串糾紛:
1.合夥人無法提供店裡收支紀錄表。
2.原以公司名義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開戶,後來以領錢不方便為由將資金轉移到私人帳戶。
3.我的薪水沒有支付。
4.代墊貨款,拒絕支付,說會納入股份。
5.勞保未保、只保健保(且申報金額與約定薪水不符)。
六月份時突然告知店面虧損無法經營下去,且忽然跑出一筆裝潢費的欠款,,就將兩間店都收起來。後來大概8月份餐酒館恢復營業,聽說是頂讓出去,因為沒有通知我,無法確定真假。炸雞店商業登記是獨資(已歇業),餐酒館則沒有營業登記(仍在營業)。希望律師能幫忙解答以下疑惑,謝謝
1.請問合夥人這樣有犯罪嗎? 合夥的資金能要求返還嗎?
2.因為沒有簽任何合約,Line紀錄可以當證據嗎?
3.請問有登記的店家已經歇業,還能向負責人要求積欠工資、勞保嗎?
4.請問我這樣算是甚麼合夥形式?如果最後清算虧損我需要負擔嗎?
5.因合夥人拒絕聯絡,除了提告有其他方式維護我的權利嗎?
654dd74c用戶
發表於 2022/11/08 2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