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礙自由
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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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債務人因詐欺案件先前跟我簽署了和解書,事後卻沒有履行承諾,但我當時不想走到強制執行地步(覺得很麻煩)先是傳了以下訊息給債務人:
既然妳對我不仁、我對妳不義也合情合理。大人的事,我本不想牽連小孩、各人造業個人擔,可惜妳偏偏無法擔當,一直耍我,只好逼得我把事情鬧大。
××、××、××、××(名字皆為本名打給對方)的上班地點、家人、同事,上司, 我不論寄送起訴書,登門造訪,舉牌宣揚,記者採訪,我非得鬧得沸沸揚揚。讓全世界知道你們是怎樣的人
妳是一個媽媽妳也是有家庭的人,你若希望你的下代無辜受牽連,我沒辦法,這是我非常不願意做的事,牽連你周遭的無辜親友和小孩,讓他們的名聲也跟著掃地、在朋友面前顏面盡失、但若我拿不到我的錢,只能如此。
我一向言出必行,你考慮清楚 今天是月底約定好的最後一天
之後也傳了以下訊息給她的兒女們:
”大人上一代做的事情我很不想牽連下一代的小孩子,但如果她要一直這樣不解決拖拖拉拉下去,我就只能去你們姊妹的工作地點或生活圈張揚,難道這就是她希望的嗎??”
爾後沒多久就被告妨礙自由,近期受到傳票要去地檢署說明,想知道這樣的訊息真的哪裡有問題嗎?像檢察官陳述時有沒有什麼需要特別注意事項? 先謝謝各位律師們!!
1e850f6b用戶
發表於 2022/11/25 0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