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間財產是否需要均分

婚姻.監護 夫妻財產 617 次瀏覽
請教各位熱心律師,婚後未有同居達6年,這期間所累積的財產是否可主張對造對財產增加並無貢獻及協力且主張不列入婚後財產。
對造主張在這六年期間有懷孕流產,對家庭有貢獻,主張要求分配這期間的財產,那麼懷孕流產究竟算不算對家庭及婚姻生活有貢獻?
請教各位律師的見解?
d2e9d8ef用戶 發表於 2022/12/14 01:47

4 位律師回答

  • 洪維廷律師
    洪維廷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22/12/14 09:56
    回覆諮詢(6983)、最佳解答(161)、獲得感謝(1704)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分居而主張不計婚後財產,仍需有充足的證據,才能影響法官心證。
    建議您儘速處理剩餘財產分配,以保護您的權益。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58707464
    line:1129tonycheng
    mail:mybirthdayis1129@gmail.com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2/12/14 12:25
    回覆諮詢(19800)、最佳解答(1508)、獲得感謝(5758)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1、分居的收入仍屬婚後財產,不能以無貢獻主張全部不列入
    2、也跟懷孕流產無關
    3、如果需要協助,可以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因為本平台為匿名詢問,本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 陳鴻元律師
    陳鴻元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22/12/14 14:10
    回覆諮詢(4134)、最佳解答(164)、獲得感謝(1014)

    最佳律師回答
    您好:
    
    「復參原告於調解時陳稱:伊從96年受傷,已經12年都無法工作,靠弟弟幫伊租房子,伊也沒有存款等語,可見原告於兩造婚後、分居後仍有負擔部分家庭生活費及子女學費,後因受傷無法工作,難謂原告為被告所主張之不務正業之人,亦未見被告提出其他事證證明原告有浪費成習之情事;又原告母親因愛護原告及甲○○,並希望兩造婚姻家庭生活圓滿,於被告購買系爭房地時為原告出資150萬元,依被告主張,該金額佔購買價金之比例為百分之47,難謂原告就系爭房地之存在、增值及兩造長達34年之婚姻全無貢獻,是被告主張免除原告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額,即屬無據。然衡以兩造確實分居已久,且分居後毫無互動,幾由被告照顧子女、打理家務,並獨力負擔系爭房地之貸款,從而,若自形式上將兩造之剩餘財產差額予以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被告主張酌減原告之剩餘財產分配額,則屬有據,故本院綜合上開情事,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規定,將兩造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調整為原告僅得請求5分之1,以達平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財訴字第3號民事判決參照。
    
    故實際上能否酌減,應視分居期間對於家庭有無付出、雙方有無互動等情況而言。而對方主張懷孕流產可能也是意指您們分居仍有互動的意思,惟單由懷孕流產來看恐無法一概而論,建議您應就具體雙方的互動、付出情況與律師諮詢並提出答辯。
    
    
                         
  • 謝憲愷律師
    謝憲愷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2/12/15 11:21
    回覆諮詢(6478)、最佳解答(3)、獲得感謝(277)

    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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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主持律師 關心您,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祝福您事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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